用人單位扣發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扣發工資的可以分為有理由,也就是合法的扣發工資,也可能是無故扣發職工工資,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那麼你知道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扣發的工資是合法的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用人單位扣發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行使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扣減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構成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能扣工資的正當理由有哪些?總結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暫行支付條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上述八種情況下,要是用人單位扣發職工的工資,那麼是合法的行為。除這些行為外,任何情況下單位扣發工資都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單位補發工資。要是你對此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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