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表在哪裏拿?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在哪裏拿?
1、持本人與公司的勞動關係證明(如工廠牌,有效工資條等)和醫療單據證明,到勞動局申請工傷,不用廠區負責人跟隨,即可拿取工傷申請表。
2、工傷認定申請表,出自《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工傷職工在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需提供的申請材料。表樣式基本統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二、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3.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説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四、不予受理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各項權益都是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如果説在工作期間出現了工傷意外情況後,受害人也是需要立即進行工傷等級鑑定,然後根據工傷鑑定的等級來確定賠償的金額和項目,當對工傷鑑定的等級有異議也可以申請重新進行鑑定,如果對賠償金額有異議則可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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