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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工傷保險的處罰是什麼

騙取工傷保險的處罰是什麼

一、騙取工傷保險的處罰是什麼?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的公告,明確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嚴重的話是會構成詐騙罪的,要負刑事責任,數額特別巨大的話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是什麼?

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經過認定工傷之後,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指職工為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而受到事故傷害,這是最為普遍的工傷情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則”。

2、事故傷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很難確定職工已死亡還是暫時失去聯繫,本着儘量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精神,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工傷。

3、患職業病。職業病是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職業性疾病。職工經診斷或鑑定的確患職業病,並經過工傷認定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騙取工傷保險是屬於騙保行為,而且,類似於這種情況,當初為該員工出具虛假認定書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相關人員都要被依法追責的。騙保成功只能是享一時之快,可工傷保險機構所支付出去的每一筆工傷賠償,事後都要再三進行核定的,如此做法,也實在太過於無視國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