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代班出現事故算不算工傷?
一、請人代班出現事故算不算工傷?
勞動者幫人代班,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都屬於工傷;
經用人單位允許代班的,算工傷;擅自代班的,不是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傷認定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三個要件: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依法要求職工應當工作的時間和場所。受害者受傷當日休息,其未經單位同意,主動替換同事既非其本職工作也非單位安排的臨時工作,故其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規定。
“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發生傷害。單位員工都有自己相對固定的工作崗位,在單位要求的時間、場所及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員工需要更換工作時間、場所及崗位時,要事先經過單位同意,除非遇到緊急情況,但也要事後通知單位。因此,經單位允許代班的才是“工作原因”,擅自代班的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規定。
由此可知,僅各用人單位允許代辦的,代班中遭受事故傷害,才可以認定為工傷;受傷者擅自代班的,發生事故受傷的情形不屬工傷,但由於受害者是為了完成單位的工作事務而受傷致死,且沒有直接的肇事方承擔責任,可以基於民法典中關於公平原則的相關規定,要求作為受益方單位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作中幫忙為自己代替上班的情況時有發生,代班人和未上班人最好是一個公司同一種崗位類型的,並及時告知公司部門負責人,這樣做也是維護自己、代班人和公司的權益。在上班期間的事故處理流程方面可以減輕不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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