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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破產對工傷職工的賠償

單位破產對工傷職工的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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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對工傷職工如何賠償

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從企業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