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舊傷復發算工傷嗎
一、職工因工舊傷復發算工傷嗎?
因工舊傷復發的話應該算工傷,但是否屬於工傷復發需要經過鑑定才能確認。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對象是特定人羣…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須工傷保險再提供保障時,就應停發工傷保險待遇。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職業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的結果,當然,勞動者也有可能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從事適合他的職業或工作。而這些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_丁傷保險提供的幫助,鑑於此,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社會,是實行工傷保險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則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促使工傷職工積極醫治,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消極地依靠社會救助。
總之,是否屬於舊傷復發,也不能單憑職工的一面之詞就確定,對工傷復發的這件事情,當然公司也有義務協助員工重新申請鑑定。不過,如果之前的工傷事故已經導致和原來的用人單位結束了勞動關係,享受過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就不能再要求原單位承擔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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