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費用誰出
工傷鑑定費用誰出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鑑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鑑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鑑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鑑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鑑定費則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提起申請時預先墊付,日後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一併向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取。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初級鑑定有異議而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重新鑑定申請的,同樣需要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由申請人預先墊付,如果重新鑑定的結論與初級鑑定的結論一致的,鑑定費用則由申請人負擔,重新鑑定申請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鑑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承擔,而不再轉嫁給用人單位;如果重新鑑定的結論與初級鑑定的結論不一致,鑑定費用則由作出初級鑑定結論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擔。
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傷殘級別,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復查鑑定的,由申請人預先墊付鑑定費。複查結論與首次鑑定結論一致的,複查鑑定費由申請者負擔;結論不一致的,退還申請者墊付的複查鑑定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初次鑑定與重新鑑定對鑑定費用的承擔方面有一定的差異,初次鑑定的,購買了足額的工傷保險那麼就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擔鑑定費,否則就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在重新鑑定的情況下,要是重新鑑定的結果與初次結果一樣,則由申請人負擔,否則就有作出初級鑑定結論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擔。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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