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怎麼鑑定工傷,工傷如何鑑定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人身受到了損害的,此時作為用人單位應該積極的申報工傷,確定屬於工傷範疇之後,還要儘快的讓員工做工傷鑑定,之後才能據此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那一般員工怎麼鑑定工傷呢?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1、什麼是工傷鑑定?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所謂“傷殘”,是指遭受上述傷害或職業病之後,雖經醫治療養,仍不能完全復原,以致身體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包括五官、肢體缺損和智力喪失兩大類。傷殘表現為永久的,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遭受工傷的員工主張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工傷鑑定、賠償三個階段,其中工傷鑑定又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2、員工怎麼鑑定工傷
申請工傷鑑定的程序一般為:
1)到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2)因工傷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而申請的等級評定或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3)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4)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受傷人員可以獲得相應補償。
在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過中,工傷認定、工傷鑑定都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沒有進行工傷鑑定,不能確定給員工造成的損害情況,那麼對最後的工傷賠償也是會造成影響的。至於員工怎麼鑑定工傷,上文已經作出了講解,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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