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同意,工傷鑑定能推翻嗎?
工傷鑑定是一個工傷受害者想要得到賠償必須做的鑑定,這樣才能夠確定受工傷者的受傷程度,以確定獲得多少賠償,工傷鑑定在一般情況下,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而且很少會出現差錯,而如果工傷鑑定出現了差錯,工傷鑑定能推翻嗎?下面我們就通過這個問題結合法律知識一起探討吧。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當在工傷認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行政複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工傷認定結論,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工傷鑑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權威性,這使得工傷鑑定的結果在一般情況下,很難隨意推倒,但是,如果其中的一方認為這樣的工傷鑑定的確有問題,從而會影響到整個賠償的尺度,那麼,工傷鑑定部門可以重新對受傷者進行新的工傷鑑定,所以説,在工傷鑑定能推翻嗎的問題上,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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