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多久做工傷鑑定
一、認定工傷多久做工傷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體內的情況以外)。
二、申請工傷鑑定注意事項
1、發生工傷後,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鑑定結論的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對複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2、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鑑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託鑑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託勞動能力鑑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鑑定。
3、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另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屬法定的鑑定部門。因此,法院在審理工傷爭議案件中,對於勞動者傷殘程度問題,應當委託法定的鑑定部門即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不應另行委託其他機構鑑定。
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癒。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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