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可以同時進行嗎
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可以同時進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是錯開進行的,確定為工傷後,等勞動者傷情穩定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流程如何
根據工傷保險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審查。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託的醫療機構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由參與鑑定的專家簽署。
(4)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當事人。
一般來説,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都不會同時進行的,一般是在確定為工傷以後,等到勞動者的傷情穩定以後,然後再由勞動者或者是其親屬提出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就算是做工傷鑑定,也會等勞動者的傷情基本穩定,以後再去申請做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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