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温津貼發放規定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關於高温費,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高温費,自然是在温度高的季節發放的,關於這個費用的發放標準,每個地區都有每個地區的規定,所以很多人對於深圳的高温費標準有很多的疑問。小編今天就給大家詳細解釋一下關於深圳高温津貼發放規定的內容
一、深圳高温津貼發放規定
記者6月5日從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高温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
根據《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規定,高温津貼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
廣東省高温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則每人每天6.9元。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温作業人員發放高温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是每人每天6.9元。具體哪些勞動者是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呢?據瞭解,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或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或者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均按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高温津貼是不是包括在工資裏面的呢?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温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此外,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温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貼。
6月起,勞動者如果符合高温津貼發放條件可向公司申領高温補貼。如用人單位不依法發放高温津貼,勞動者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舉報電話為:1233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勞動者因在高温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廣東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最新勞動法高温補貼規定
勞動法高温補貼規定
高温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温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據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訂今年的高温津貼政策。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發佈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防暑降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實際情況制定發放標準,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這兩年,廣西的高温津貼發放標準是:在6至10月份共5個月內,按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的幅度發放。你所在的公司去年以發放清涼飲料為由不用給職工發放高温津貼是不對的。如果公司今年仍不發放高温津貼,你們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温作業或者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國家衞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於2013年12月發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把“中暑”列為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因此,如果職工因高温作業或者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高温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温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温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温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温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温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按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温津貼,如當月折算後的高温津貼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温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温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温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温津貼。
第八條 高温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温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温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税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以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高温津貼發放規定內容就是以上所描述的,深圳是我國一個經濟非常不錯的城市,位於中國的南部,所以由於維度低等緣故,夏季持續的時間會更長一些,通常一些城市都是三個月的高温津貼補貼,深圳有四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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