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時制度包含哪些
特殊工時制度包含縮短工時制、綜合計時制、不定時工作制、計件工作制。
縮短工時制:
也稱為縮短工作制。它是規定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少於標準工作日長度或每週工作天數少於標準工作天數的工作時間制度。適用這種制度的主要是從事特別艱苦、繁重、有毒有害、過度緊張的勞動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員工。如我國法律規定,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可在工作時間內有1小時哺乳時間。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少於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週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綜合計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輪調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計件工作制:
計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的一種勞動形式。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的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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