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離婚時虛構債權債務
一、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二、如何防止離婚時虛構債權債務
1、完善夫妻家事代理。夫妻之間僅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對於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務,如貸(借)款、租賃房屋、處分不動產等,由於處理後果對另一方生活影響巨大,共有權極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須以雙方名義或在取得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進行處理,否則另外一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除非當事人予以事後追認,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亂以個人名義出具虛假借據。
2、嚴格證據審查。從債務形成的時間、原因、地點、用途及借款的細節等進行引導。為了準確揭穿事實,可以在對提出債務的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後,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讓其旁聽),與債務人對質,從縝密詢問細節的過程中,發現債權人與債務人在陳述中的矛盾、破綻,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可做筆跡鑑定。
3、釋明虛構債務的後果。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告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面臨字跡鑑定及法庭質證,一旦被認定為造假,不僅要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不分、少分財產”的後果,甚至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債權人故意作偽證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促使他們權衡輕重,放棄違法行為。同時,讓債務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書一旦生效,債權人便可以憑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要求其償還債務,從而在心理上給當事人一個震懾。
4、債務另行處理。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作為債務利害關係人,應該注意收集和保護有關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及時舉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將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債權人”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起訴一方的,法院應將另一方追加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辯論權、質證權和抗辯權等,確保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其實主要的是關於債務的虛構,因此在生活中應當完善夫妻代理,也就是如果要以對方名義借錢等必須等到對方的授權;嚴格的審查相關的證據,尋找破綻,將相應的後果告知虛構人,使其能夠自覺的放棄虛構;在訴訟中,可以將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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