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的責任有哪些?
在工程建設領域,發承包是一項重要制度。建設方接到項目後,會對項目子工程進行拆分,將部分工程外包給承包單位。雙方會簽署承包合同,明確承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候,承包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的責任有哪些?下面我們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吧。
一、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的責任有哪些?
1、施工準備責任
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
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
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
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
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竣工驗收責任
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二、外包工程發生生產事故,承包單位如何擔責?
實踐中,由於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問題,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聞不問,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類似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此,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首先要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無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如何劃分,作為發包單位、出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統一協調、管理。這是其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免除或者轉嫁給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在協議中轉嫁義務的,相關條款無效。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求其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的職責很多,包括施工準備責任、及時報告責任、保障質量安全責任和工程交付及驗收責任等。當外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時,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都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作為發包方,應該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將承包單位的義務規定好,以便出現糾紛的時候有解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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