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
1、賠償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採取補救措施。
4、繼續履行。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復;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二、怎麼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
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首先要證明工期延誤,其中就需要分清楚三個情形,開工日期、竣工時間以及工期順延的情形。
第一,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准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第二,認定竣工時間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説,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關於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三,工期順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順延時,是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
2、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
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要進行證明工期延誤,其中就需要分清楚三個情形,開工日期、竣工時間以及工期順延的情形。首先開工日期一般為合同當中所規定的為準,如果有開工會議紀要,可以進一步佐證該日期。同時一般驗收工程的時間為竣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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