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內容有哪些?
一、工程竣工驗收內容有哪些?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文件建成,配套、輔助工程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佈的相關設計規範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檢查工程設備配套及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國外引進設備合同完成情況;
4、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及財務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5、檢查聯調聯試、動態檢測、運行試驗情況;
6、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衞生、消防、防災安全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急疏散通道、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設施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文件建成、合格,精測網複測是否完成、複測成果和相關資料是否移交設備管理單位,工機具、常備材料是否按設計配備到位,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工程竣工文件編制完成情況,竣工文件是否齊全、準確;
8、檢查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面積是否準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備。
二、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麼?
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針對委託監理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該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文件。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綜上所述,工程施工結束後,應該由建設方、設計方及施工方等組織人員進行竣工驗收。主要看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達到質量標準、檢查工程用地是否合法等。只有完成竣工驗收,並且通過的,工程才能順利的交付使用。一旦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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