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有效。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約定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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