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一、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簡易交付的方式、佔有改定的方式、指示交付的方式、擬製交付的方式。動產交付是指將動產的佔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就是佔有的移轉,故也被稱為佔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義是公示,即表示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及移轉的法律事實。標的物是否交付,會因標的物的種類和交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二、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種類有哪些?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一)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與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二)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並未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俱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俱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
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一般只有直接交付和間接交付兩種方式,通常來説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的。當事人在進行動產物權的交付時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和多方面的因素來選擇最適合的一種交付的方式,避免選擇錯誤的交付方式無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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