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監護人案由的條件是什麼?
我們從出生到未滿18歲之前,都屬於未成年,在我們未成年之前我們都會有相應的監護人,我們的第一監護人是我們的父母,但是也有可能因為一些外在因素導致我們會變更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就是對我們監督保護,如果在我們未成年之前犯了很大的錯,我們的監護人是需要替我們承擔相應的責任的,那麼確認監護人案由的條件是什麼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於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於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1)-(3)項或第17條第l款中的(1)一(5)項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於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章的規定,特別程序中並沒有規定申請確定監護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這裏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根據該意見第20條規定,對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因此,中清確定監護人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一章的規定。 為區別“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與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將《規定(試行)》中的“中清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為“申請確定監護人”。這樣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於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第(1)一(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第((1)一(5)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確認監護人案由的條件是什麼相關內容,一般從我們出生後父母默認就是我們的第一監護人,如果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我們的能力等情況才會變更監護人,變更的監護人也是從近親中選的,監護人的責任就是保護未成年人能夠健康的成長並教育我們能夠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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