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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什麼條件的人?

一、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什麼條件的人?

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什麼條件的人?

專責監護人基本條件:

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中,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專責監護人的監護內容如下:

(1)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4)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5)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6)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內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7)監護人應自始至終不間斷地進行監護,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班級的工作。

二、專責監護人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專責監護人要具備相應的工作經驗,熟悉設備的基本情況,負責檢查工作中所列舉的安全措施,督促工作人員遵循工作章程,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為了保證專責監護人能夠一心一意的做好監護工作,不允許兼職其他工作的。在工廠停電時,專責監護人要監護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