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
在民法總則中,有一個章節對監護做出了規定。一般來説,孩子的監護人是父母,當父母去世時,其他人可以申請充當監護人。作為監護人,要履行責任,確保孩子健康成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那麼,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下面我們就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二、哪些人可以充當監護人?
監護依設立的方式,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委託監護。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履行的職責包括哪些?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文,小編告訴了大家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執行,根據規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是監護人在履行職責的時候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不管由誰來充當監護人,都應該這麼做。監護人要對孩子進行教育、照顧其日常生活、代表其履行民事權利,並妥善保管其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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