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孩子在哺乳期怎麼辦
一、重婚罪孩子在哺乳期怎麼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女方在哺乳期內犯重婚罪的法院一般會判處緩期,等過了哺乳期再執行。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處在哺乳期的女工有哪些特殊待遇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3、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如何舉證能讓法院判為重婚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理論上以不告不理為一般原則,公安機關不負責偵查,只有受害人自行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首先,應找到其長期居住的小區居委會反映情況,居委會依據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為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經瞭解核實後,提供所居住房號的登記記錄。另外,向該社區民警反映情況。民警瞭解核實情況後,依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六條“作為人民警察是有職責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在執行一次暫住人口信息調查任務時,入户到居住處進行調查核實。在隨後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件中,法院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及照顧到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為原則,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歸無過錯方所有。
綜上所述可知,女方如果在孩子哺乳期犯重婚罪的,須宣告緩刑,根據重婚罪的具體情節,同時可能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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