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拒付撫養費應該怎麼辦
拒付撫養費説明其是已經明確表明了不支付撫養費,實踐中導致當事人拒付的原因往往是兩方面的,一種是確實沒有支付的能力,另一種就是有能力支付撫養費但卻不給。那現實中,遇到男方拒付撫養費的情況該怎麼辦才好?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一、可拒付子女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這條規定只是針對案件審理期間,且是在女方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所以説,一旦夫妻雙方離婚,想要撤銷原來的離婚判決或恢復原來的婚姻關係是不可能的,除非再婚。但是,在離婚後發現懷孕的,如果確實是與前夫的孩子,那麼孩子的撫養費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意味着男方不用承擔撫養義務。《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男方拒付撫養費該怎麼辦
夫妻一方在離婚前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撫養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既是人倫規範,也是我國婚姻法的明確規定。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對於孩子的撫養義務就體現在其支付撫養費上,因此不直接帶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律師提醒,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用,上述費用應當和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相適應,因此對於未經雙方協商同意的貴族學校的學費、購買奢侈品的開支等一方可以拒絕承擔。
此外,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其十八週歲為止,因此不直接帶孩子的一方沒有支付孩子上大學費用的義務。
實踐中,要是發現孩子並非自己親生的話,此時可以構成男方拒付撫養費的正當理由。不過要是孩子是自己親生的,並且也尚未成年的話,那一般來説就沒有拒付的理由了。當然,如果男方確實喪失了勞動能力,也沒有經濟收入的話,這種情況可以適當減免撫養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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