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子女撫養探視權問題如何理解?
現代生活中,由於生活壓力加大,很多夫妻缺少有效溝通,導致感情逐漸淡化,甚至到了離婚的地步。離婚之後財產分割糾紛以及撫養權糾紛一直是離婚案件中最頭疼麻煩的事情。對於獲得撫養權一方,需要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視權,那麼離婚協議子女撫養探視權問題這麼理解?
一、子女探望權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遇到探望權糾紛怎麼辦
(一)錯誤認識。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錯誤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於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為,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
(二)撫養費給付不到位。有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願給付撫養費,對方即以“不給撫養費別想看孩子”為由相要挾,故意阻斷子女與父母他方的親情與聯繫。四是錯誤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錯誤教育下,對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致使其在感情上不願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權濫用。部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頻繁與子女見面之機干擾對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對方拒絕再行探視。
(三)報復心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於對對方的報復、刁難等心理,故意以種種理由拒絕或設置障礙,甚至強行阻止對方對子女的探視,以對方的痛苦作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出於個人原因,希望對方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但又想時常關注孩子的生活、學習,對方亦會以既然不願承擔撫養責任,就應斷絕與孩子的往來相抵制。
撫養義務不會隨着婚姻的結束而消失。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的探視權受保護。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依舊可以享有孩子的探視權。這時需要雙方共同協商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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