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子女探視權應該如何約定?
在眾多離婚訴訟案件中,糾紛的主要內容不外乎兩種:一是對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一致,二是對於子女的撫養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撫養費用的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在第二種糾紛中,一般情況下,一方擁有撫養權,另一方就擁有了探視權,那麼,離婚協議書子女探視權應該如何約定?
一、離婚協議書子女探視權應該如何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在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中,甚至在起訴離婚後,雙方自願達成調解離婚的離婚民事調解書中,探望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書、離婚民事調解書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或約定過於模糊不清,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所以最好在協議書中寫明雙方約定的探望時間、地點、方式等有關信息,減少之後的糾紛。
二、探望權約定的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
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由以上小編整理的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探望權是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探視權的實行。但是行使探視權的一方主體不得損害孩子的健康,如果有損害孩子健康的情況出現時,法院可以中止這一方主體行使探望權。以上就是小編對於離婚協議書子女探視權應該如何約定?這一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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