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
一、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①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②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③户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2)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宣告公民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滿4年後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②只有經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利害關係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係的。
③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鬚髮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現實生活中是極其複雜的,有時公民死亡的時間對有關人員利益影響甚大,因而我國的司法解釋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確定公民的死亡時間作出了規定:
①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如果長輩和晚輩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後順序無法確定的,推定先輩先死亡。
③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輩分相同的人,不能確定死亡的時間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
二、繼承效力排列順序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當幾種繼承方式發生衝突時候,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
開始繼承遺產的時候,要確定究竟按照怎樣的方式來繼承。一般情況下是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沒有的話則就是遺囑繼承,然後再是遺贈,最後就是按照法定順序繼承遺產。這算是一種兜底的繼承方式,通常沒有前面三種繼承,或者存在遺漏的遺產,那麼才會以法定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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