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人的繼承權可以放棄嗎?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繼承開始後才能放棄權利
(1)繼承開始前簽訂的互不繼承的協議並不受法律保護。因為繼承開始前,當事人享有的繼承權利並不確定,實踐中會出現當事人之間在生前協商簽訂互不繼承的協議,放棄在對方去世之後自己享有的繼承權,但法律不保護為不存在的權利所簽訂的協議,這並不同於法律上的附條件生效合同。
(2)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當事人去世後遺產分配前做出表示。在當事人去世前,財產啊還沒有成為遺產,繼承人無法行使繼承權繼承;遺產分配後,財產已經明確歸為繼承人所有,已經實現了繼承權,更無法放棄。只能在當事人去世後遺產分配前這段時間才能做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2、需要以法定的形式放棄繼承權
(1)遺贈繼承
繼承的形式有很多,各繼承權的放棄程序亦不同。如果當事人是通過遺贈獲得財產的,這相當於是個贈與合同,需要權利人積極的行使權利,因此法律規定,權利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那麼就推定遺贈人自動放棄遺贈。
(2)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
如當事人是通過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的方式,則需要到相關機構作出放棄遺贈的公證,但須注意的是,一旦放棄了權利則不能自行恢復,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才能恢復權利。
繼承權可以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依照法定的程序放棄,那麼權利人則不可以繼承任何的財產,如果使用或者買賣了,該行為屬於無權處分,需承擔法律上責任。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所放棄。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本身就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麼他必須要在遺產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否則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遺產。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本身並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説遺產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麼只要他不做出對遺產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後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反過來説,如果他想要得到這筆遺贈,則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聲明願意接受該遺產。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規定,是為了優先照顧法定繼承人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因放棄繼承權,致其繼承人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關於繼承權,權利人既繼承了被繼承人的權利,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義務,並不是繼承人都獲得所有的好處。當被繼承人對外負擔債務時,作為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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