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不得變更和撤銷對嗎
一、公證遺囑不得變更和撤銷對嗎?
公證遺囑是可以撤銷和變更的,遺囑公證可以通過再立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嗎?
遺囑不需要公證也能發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遺囑生效的基本條件是: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辦理遺囑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其實立遺囑人是有權利對自己立的遺囑隨時隨地進行更改的,法律上沒有規定過有公證書的遺囑是絕對不可以撤銷的,但因為公證的性質比較特殊,如果想要變更和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只能重新以公證方式立遺囑或者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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