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可以變更和撤銷嗎
公證的遺囑也是可以撤銷變更的。但是公證遺囑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銷。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如何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2、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屬於法定訂立遺囑的形式之一,但若是説遺囑公證的話,則一般是在訂立遺囑之後再辦理公證手續。從本質上來講,這與公證遺囑並不一樣。在所有的遺囑中,公證遺囑是證據力比較強的一種,通常以公證的方式而設立。不似其他遺囑,要麼是自書、要麼是口述、要麼是錄音。而在訂立之後,是否辦理公證手續,並不會成為該遺囑生效的必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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