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構成要件
就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內容,包括存在侵權行為,如重婚、有家暴行為等等;行為人存在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同時滿足這四個要件,那麼離婚損害賠償的主張才會得到支持。
一、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權行為的發生。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為。
2、行為人存有過錯。行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為人有過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精神損害,也就失去了賠償的前提。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後果。
4、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該違法行為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係,即該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二、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是什麼
1、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2、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依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踐中通常跟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3、物質損失以實際損失額為限。
從《婚姻法》中的規定來看,要是夫妻是因為一方具有法定過錯情形,從而導致婚姻關係的解除,那麼在離婚的同時無過錯方也就有權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當然這個時候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然就需要符合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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