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求損害賠償有哪些條件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具有較為嚴格的條件。
1、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這是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前提。嚴重過錯行為只限於以下四項: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3)實施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地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另一方無過錯。
3、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
4、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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