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
婦女在懷孕時,身體、心理都處於一個特殊的狀態,為保護婦女以及胎兒的權益,法律給此時的婦女諸多特殊保護。例如,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婚姻家庭才是懷孕婦女生活的根本,那在女方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女方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一千零八十二條之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説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另外,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如果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離婚的目的。
二、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離婚對男女雙方的以後的生活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是在懷孕期間離婚,不但會影響到男女兩個,還會影響到未出生的胎兒。而出於對女方和孩子的保護,一般在懷孕期間是不允許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但要是雙方協議離婚或者由女方起訴離婚的話,則就是口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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