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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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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協議離婚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協議離婚的效力: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3)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離婚財產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之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若雙方在婚前已經簽訂了協議,可以按照協議分割財產。若沒有特殊約定,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若在離婚時一方存在故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