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如何處理分配?
結婚後買房子用來生活居住是每一對夫妻期望達到的目標,在實際購買了房子之後卻因為要離婚就必須將這個房子進行合理的處置,房子對於夫妻來説可能是多年來努力工作的成果而不可能輕易放棄爭奪,那麼,夫妻離婚房產如何處理分配?
一、夫妻離婚房產如何處理分配?
1、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由於房產證是婚前取得的,所以該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對配偶參與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但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夫妻一方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且房屋產權證也在婚後獲得,房屋該如何分割:
在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就已經取得該房屋的財產權益,而取得房產證也是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及後續付款行為所致,該房產應屬於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另一方有權就該部分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
4、 對於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的處理:
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一)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二)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5、 房屋產權證登記有第三人的名字的處理問題:
如果房產中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會追加第三人追加,司法實踐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不予受理,告之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此案中止審理,告之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
如果是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最好在房屋買賣合同上寫上雙方的名字。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只能寫一個人名字時,要立下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説明,寫清楚該房的出資關係。在不傷害雙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做一份公證,或者請律師幫忙過濾一下再籤一份協議,明確註明雙方為該房已支付和將支付的款項,每人應享有的該房的份額等相關事宜。
總之,最後的房產處理結果首先得先考慮到相關房產購買的時間節點是在什麼時候,如果是在結婚之前一方自己購買的就歸購買者所有,但是如果是在結婚之後一起買的就必須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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