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退役金是否共同財產?
軍人離婚退役金是否共同財產?
軍人離婚退役金通常只有部分屬於共同財產。而第二款則對如何計算退伍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進行了規定,該數額與夫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有關,存續時間越長,則作為共同財產的退伍費就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未退役的軍官尚未發放復員費、自主擇業費,離婚時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來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源,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百,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度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知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道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軍人在結婚之後所獲得的收入一般會被算在二人一起擁有的財產之中,但是如果軍人在退役拿到補償後才和對方離婚的話,説明這筆錢在積累的過程中都是夫妻共同享有的,如果離婚就會全部被分配,所以只要婚姻保持的時間越久,分配的部分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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