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退休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前領取的或應當在離婚前領取的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離婚以後發生並領取的養老金則屬於個人財產。
二、單位不繳社保費該怎麼辦
可以通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的方式,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公司為你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只要是屬於夫妻續存之後的財產全部都是屬於共同的財產,如果在離婚時雙方都會各自平分的,但雙方在婚內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對於共同財產我國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避免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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