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部分或少分財產的法定理由
一、離婚部分或少分財產的法定理由
1、雙方約定。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分或少分。
2、《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重大過錯。比如婚內出軌、遺棄孩子等等對離婚有重大過錯的一方,這種情況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少分的也很有限。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的規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從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無過錯方,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在確定具體數額時要根據具體情形具體核定。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
離婚案件中,常常會遇到財產的分割問題,對於財產的分割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會考慮照顧無過錯方或女方的原則,有的還要考慮照顧困難的一方,對於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有時還要考慮家庭貢獻,這些往往會作為考慮的因素對受照顧一方的當事人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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