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如果離婚房子歸誰
法律意義上如果離婚房子歸誰
婚前財產、父母贈與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分配,反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價以現金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一、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重婚期間財產處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樣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法律規定。
三、婚前財產、父母贈與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分配,反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價以現金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房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約定判定,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所有進行判定。夫妻對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房產以及婚前房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五、財產照顧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進行判定。
六、惡意處分財產懲罰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判決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七、離婚後再次分割財產時效:當事人離婚後,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八、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合同有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九、婚前承租、婚後購買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判決:
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協商不成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只要當事人做好一定的權益瞭解就可以,因為法律上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對於問題的具體解決有着實際上的意義,但是如果自己的案件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就可以進行法律上的援助,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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