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婚前買的房子歸誰
目前,我國各地的房價仍然在持續的增長當中,可是對於當今時代的年輕人們來説,為了結婚做準備,無論如何會通過各種各樣的辦法購買一套新房。很多人可能在結婚以前就把房子買好了,但是在婚姻過程當中又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離婚,那麼如果離婚婚前買的房子歸誰呢?
一、如果離婚婚前買的房子歸誰?
在夫妻之間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婚前財產屬於個人,不因夫妻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婚前買的房產是在夫妻關係成立之前所取得的,一般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由於期房的預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產權證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和實際取得房產證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如果在這個時間差當中恰好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辦出產權證之前又與他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應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性質?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答案是房屋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
1、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户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後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户的債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後,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後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於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後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取得產權證,並且婚後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於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於還貸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
5、對於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於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同時還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即夫妻一方受贈與的房屋問題。
依據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應該屬於個人財產,即以贈與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為準,如果確定贈與一方則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二、以小孩名義買房離婚後歸誰?
一方面,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從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分別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户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因此,以小孩名義購房寫房產證上寫的是小孩的名字,則小孩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作為父母的夫妻均無權處分。
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其實法院在處理這種問題的時候,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決。因為購買房子的情況不一樣,比如説如果房子屬於婚後夫妻共同還房貸的這樣一種情況,如果房貸沒有還完的情況下,實際上夫妻雙方還是不能對房子進行分割的,所以大家還是要看自己的實際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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