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行為人在生產或者其它行為的過程中,因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因素,致使環境遭到破壞,也因為這種污染環境的行為給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許多人在遭受損害後起訴到法院,但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這是什麼原因呢?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環境污染侵權構成要件,在什麼時候我們起訴到法院會獲得支持。
(一)不法性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我國民法理論一直把“不法”作為侵權責任要件,這似乎不盡合理。一則其不符合現行的民法規定,二則因其不利於操作,易使許多致人傷害的行為人因其行為的違法性難以確認而被免責。這一點在環境侵權中表現尤為明顯。我國《民法通則》並未規定合法排污致人損害無須承擔民事責任。在作為普通法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明的情況下,作為特別法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也沒把違法規定為環境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為性質,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概括上述分析,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三個:污染環境的行為;損害;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1、污染環境的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複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由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
2、損害
損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觸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後果。這種損害的特殊性包括:潛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較快顯現,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後果要經過較長的潛伏期才顯現出來。廣泛性,多數案件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
通過以上關於環境污染侵權構成要件的總結相信大家對此類問題都有了一定的瞭解,所以當我們再遇到此類問題時應該先要判斷一下污染方的污染行為是否是造成我的損失的原因,以免在起訴到法院之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徒增訴累,當然,並不是説當我們瞭解以上總結之後我們就能去靠自己打贏這場官司了,在一場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環境污染的鑑定評估等時專業性極高的工作,所以我們需要請教專業人士,本站運城律師就是你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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