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走私廢物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走私廢物罪(取消走私固體廢物罪,刑法第155條第3款),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關於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犯走私廢物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後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走私廢物罪主要就是違反海關規定和逃避海關的檢查,將海外的固態、液態和氣態廢物運到境內來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對此懲罰嚴厲,發現後可判刑5年以下,若走私的數量巨大,危險性廢物走私有1噸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判刑會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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