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時效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環境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時效是怎麼樣規定的?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環境法》所規定的不同於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由於環境行政訴訟存在許多與一般行政訴訟所不同的特質,特別是具體環境行政行為與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密切相關,同時也與人民的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穩健發展晴雨相連,因此,環境法也制定了一些不同與行政訴訟法的特殊訴訟時效,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l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森林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凡是訴訟時效環境法作了規定的,優先適用環境法的規定,只有在環境法對訴訟時效未做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行政訴訟法上的一般訴訟時效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綜合上面所説的,特殊性時效是會結合不同的情形所變化的,而且也與一般的時效不同,對於因環境而做出的行政行為只要不服的就可以在結果出來的十五天之內向行政複議機關複議,同樣也要在十五天之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都是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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