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環境行政訴訟有哪些特點?
提起環境行政訴訟特點:
1、對起訴資格放鬆了限制。
一般説來,只有那些與訴訟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而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中都明確規定,公民對污染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這裏的控告包括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訴兩個內容。
訴訟資格的另一個限制是起訴人必須受到實質性的損害。而公民對污染破壞環境者提起訴訟不必受此限制。
公民還可以採取"集體訴訟"來滿足"實質性損害"的要求。條件是:一是權利人或者義務人人數眾多;二是訴訟具有同因性,存在相同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三是訴訟請求屬於同一類型;四是有符合條件的集團訴訟的代表人。
2、民事歸責中無過失責任、絕對責任原則的適用。
所謂絕對責任,是説不僅不必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甚至不必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只要行為人從事某行為,某損害事實發生,且行為人的行為與該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便應當對此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都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即不論排污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只要造成污染危害,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要説明的是,確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時,還需要適用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所謂混合過錯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發生都有過錯,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所謂共同過錯是指損害是由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的侵權人共同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二個以上排污者共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時,每一排污者都應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説,污染損害的受害者有權向任一排污者提起民事訴訟。當然,一個排污者如果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後,有權再向其他共同造成污染損害的污染者追償。
3、舉證責任的轉移。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由於主要實行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原告要使自己的訴訟主張成立,必須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而在環境民事訴訟中,因為實行絕對責任的歸責原則,因而產生了舉證責任的轉移。
也就是説,原告只需舉證:被告從事了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的行為(不必證明是否違法);自己受到了損害;被告的行為與自己的損害事實之間有聯繫。
根據上文可以清楚如果被告沒有從事其行為,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當然也能按照免責條例不進行相對應的賠償,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在訴訟中,被告承擔了主要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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