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具有哪些特徵?
一、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具有哪些特徵?
(1)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單方責任。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而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環境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就是説,舉證是環境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原告的法定責任,無論行政相對人是否提供了證明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違法的確鑿證據,還是提供了脱離實際的虛假證據,環境行政機關都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強調了環境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法定義務,而沒有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作為法定要求。這一點同民事訴訟有明顯的區別。《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而在《行政訴訟法》中只規定了“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可見,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行政機關舉不出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確鑿,就意味着敗訴。
(3)舉證的範圍不僅僅是事實根據,還包括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這一點,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尤為突出。隨着環境科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技術性規範納入對人所能認識的範圍。另外,地方性環境法規又僅限於在本轄區內有效。因此,舉證責任不僅要求環境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自己的具體環境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根據,同時,還要求提供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法中是由被告來承擔,只有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是屬於合法的那麼才不會敗訴;但在《民事訴訟法》中,一般就會按誰起訴就會由誰來進行舉證,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
環境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環境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1、《環境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
-
行政訴訟法環境污染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訴訟法環境污染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
-
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訴訟主體是誰?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
-
環境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嗎?
一、環境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嗎?環境公益訴訟與行政訴訟兩者是有很大的區別;最直觀的差別是:前者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後者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