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責任的要件都有哪些?
一、環境侵權責任的要件都有哪些?
環境侵權責任的要件具體如下: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只有間接證據可以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嗎?
如果無直接證據,可以通過間接證據推定其因果關係。原因在於:
1、污染環境行為的形式複雜多樣,同一危害後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後果的發生,是由污染環境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後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後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係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2、由於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侷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係的證明,並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3、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如數家工廠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飲用該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很難或根本無法證明誰是致害人,他只需證明分別存在時間、地域和致害物質的同一性,則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的推定,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致害人,應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單位可能在有意、無意之下實施環境污染行為,但是並不是説只要污染行為實施了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具體來説,若僅實施了環境污染行為,但是卻沒有環境被污染的事實存在,亦或者是二者並不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實施了環境污染行為的公民、單位依舊有可能並不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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