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規定對行政複議不服的怎麼辦?
一、環境法規定對行政複議不服的怎麼辦?
當事人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3、一級複議原則。一級複議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複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複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規定,因涉嫌污染環境而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可以採取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方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首先提出的環境行政複議請求,那麼對複議不服的,可以再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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