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哪裏?
一、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哪裏?
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環保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的環保局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環保局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一)當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申請書中還可以同時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
(二)市環保局接收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結果,不受理的,書面告知:
(三)市環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把複議申請書副本或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四)有第三人的,市環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
(五)被申請人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六)第三人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
(七)市環保局對雙方提供的證據、依據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時通知當事人開庭審查,市環保局也可以到現場瞭解情況。
(八)申請人一併提出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的,環保局有處理權的,在15日內依法處理;無處理權的,在7日內轉送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有處理權的機關在60日內處理;
(九)市環保局在複議過程中,認為其適用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環保局有處理權的將在15日內依法處理,沒有處理權的,在7日內依法轉送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十)處理規範性文件期間中止複議程序,處理完畢後或者期限到期,繼續複議程序;
(十一)市環保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天的除外)。情況複雜,經環保局負責人批准,可最多延長30天。
環境行政複議也是屬於政府機關受理行政複議項目中的一種情況,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行政違法事項的,可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該行政決議本身是不合法的,那麼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根據實際來撤銷該行政決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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