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誠信企業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各種職業對於誠信的不同要求
誠信,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勞動者秉承誠信是保證勞動關係雙方長期和諧穩定的前提,如果員工品格出現重大缺陷,勞資關係的信賴基礎將難以為繼。在因員工品格出現重大危機事件時,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更是無從談起。因為信賴不限於具體的履行合同行為範疇,更重要的還是人品本身。當然,對於不同職業、工作崗位員工,用人單位對其信賴程度是不同的,對其道德方面的要求也會有所差異,因而對於職工違反誠信行為的容忍度也會有所區別。如哪位女白領拒付車費的行為,儘管有所不妥,但畢竟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關係,所以一般來説單位似乎處分過嚴。但如果她所從事的是對於不誠信行為“零容忍”的職業,那麼公司結合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也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如對於為人師表的教師來説,職業道德要求樹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自覺抵制一切有損教師身份和職業聲譽的行為。所以對於違反誠信的教師的處罰,也可能比普通職業的職工更加嚴厲。
二、勞動者行為是否與履行職責有關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一貫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華法系偏重倫理性的法律精神。
但同樣是違反誠信的行為,是否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有關,肯定會對用人單位對其的處分程度發生影響。如果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就不是一般的違反誠信行為,還是違反勞動紀律、職業道德或嚴重失職的行為。如同樣是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失主,發生一般公民之間和營業員與顧客之間,法律後果當然不一樣。
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的規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當然,對於一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誠信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結合依法訂立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如果職工有嚴重的違反職業道德、誠信的行為,即使規章制度中未將此列入應當解聘的行為,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關係,也可能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員工不誠信企業可以解除合同嗎?本站小編為您提供了三個不同的判定情形,當處於一個對誠信要求特別嚴格的崗位時,工作職責不允許違反誠信標準時,用人單位明顯有規定不能違反誠信準則時,企業是可以與員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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