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條件與約定解除權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附解除條件與約定解除權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在合同中附解除條件,是當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當解除條件成就時,無須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權”,該合同即自動且當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在當事人所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合同並不當然且自動地失效,解除條件的成就只不過是賦予一方當事人以解除權,只有當該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才能使合同實際解除。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一般是向將來失去效力,而合同因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失效時,既有向將來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二、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況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附解除條件和約定解除權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應當第一時間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到違約等情況的還需要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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